(2017)皖0822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皓与吴小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皓,吴小剑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708号原告:郑皓,男,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居住于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吴小剑,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郑皓与被告吴小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郑皓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皓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皓负担。审判员 赵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