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蔡飞鸣、陈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蔡飞鸣,陈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015683-9。负责人朱亮,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蔡飞鸣,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谦,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蔡飞鸣、陈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谦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