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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常青与董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常青,董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陈常青,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董海林,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2016)鄂0902民初12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我院执行的(2017)鄂0902执296号案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本院执行的(2017)鄂0902执296号统一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0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程国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