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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永梅、林满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梅,林满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梅,男,1937年1月30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林满堂,男,1962年7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梅与被执行人林满堂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0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林满堂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满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永梅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8元、申请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林满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林满堂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林满堂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本院依法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满堂与戴美玲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商城社区月河南街13号六层楼房一间,但该房屋由路桥法院首查封,路桥法院交叉到玉环法院执行,玉环法院因腾房困难,目前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林满堂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林满堂在台州市黄岩金亿机械锻压件厂公司处享有100%的股权投资,本院依法另案进行了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评估拍卖上述股权,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起申请或预缴评估费。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满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林满堂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满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林满堂采取曝光措施。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林满堂。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满堂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林满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失信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满堂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3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