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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欧阳亚君诉王佳丽刘跃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亚君,刘跃龙,王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亚君,男。被执行人刘跃龙,男。被执行人王佳丽,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3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贺正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