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殷丽云、李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丽云,李亚洲,连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丽云,女,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彪,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洲,男,汉族,1953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审被告:连三喜,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上诉人殷丽云因与被上诉人李亚洲、原审被告连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