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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保恩与繁峙县晋发矿业有限公司、江玉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保恩,繁峙县晋发矿业有限公司,江玉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1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保恩,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繁峙县晋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繁峙县岩头乡旋风口村。法定代表人:岳河甫,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玉宝,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上海市保山区。上诉人高保恩因与被上诉人繁峙县晋发矿业有限公司、江玉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繁峙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4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保恩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保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刘海霞审判员  冯慧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