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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3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沂南县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临沂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669号之一原告:沂南县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振兴路。法定代表人:李凤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为杰,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临沂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联安现代城1号楼908室。法定代表人:高会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2016)鲁1321民初3669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沂南县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临沂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因以另一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诉讼,现已审理查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于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