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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5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长沙新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詹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新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詹华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347号之一原告长沙新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榔梨镇长榔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秋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玖,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詹华新,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长沙新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长沙新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新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新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长沙新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