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15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王东生,男,汉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王东生支付原告借款501443.49元及利息,诉讼费8814元、公告费690元。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东生名下房产,现正在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13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