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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9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以娟、张甫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以娟,张甫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9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以娟,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甫太,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鲁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申请人的申请,2017年5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标的为:恢复(2014)沂南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继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3年7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甫太所有位于沂南县张庄工业园石门亭村的房屋13间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经现场调查,查封土地面积,东西长63米。南北宽40米。东至院墙,西至李先兴建设厂区院墙,南至李先兴房屋1.5米,北至院墙。上述土地于2006年5月与张庄镇石门亭村委会签订,承包期为30年。又查明:2017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杜以娟与被执行人张甫太达成执行和解,将上述土地承包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房屋13间作价300000元抵顶本案全部债务,申请人为此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杨恩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