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赖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异10号异议人赖某某。异议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赖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赖某某、陈某某对本院执行其夫妻所有的位于信丰县嘉定镇水东银河湾小区B2栋1单元602号房产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信丰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3)信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赖某某、陈某某将其水东远达银河湾B2栋1单元7层602室赠与给第三人刘银凤的行为无效,予以撤销。2015年6月23日信丰法院作出(2014)信执字第2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赖某某、陈某某位于信丰县××镇××单元××室房屋一套。2016年6月23日信丰法院作出(2014)信执字第28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赖某某、陈某某位于信丰县××镇××单元××室房屋一套(已备案,未办产权证)。2017年6月14日信丰法院发出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赖某某、陈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之前迁出位于信丰县××镇××单元××室房屋,以便法院评估、拍卖。2017年8月7日被执行人赖某某、陈某某以执行房屋系他们唯一住房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该房产的继续执行。另查明,2013年6月26日被告赖某某将其位于信丰县嘉定镇水北梅家塅一栋五层住宅,属于其本人的全部份额处分给被告陈某某,并将该房产申请变更为陈某某全部所有。2013年7月3日陈某某将该房转让给案外人陈伟华。2013年7月被告赖某某、陈某某将其位于水东远达银河湾B2幢1单元7层602室房产赠送给第三人刘银凤。2013年7月20日被告赖某某、陈某某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元,尚欠4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0月13日双方在诉讼阶段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还款协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赖某某、陈某某以执行房屋系其唯一住房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该房产的继续执行,其理由不能成立。按照201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赖某某、陈某某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代理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