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为民、范文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为民,范文东,王艳辉,范永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马为民,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范文东,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王艳辉,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范永合,男,1957年3月2日出生,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马为民与范文东、王艳辉、范永合(2016)鲁0921民初262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工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提其他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审判员 苑文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连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