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良法与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良法,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胡古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初55号原告胡良法,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胡建娥,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圣积,局长。第三人胡古月,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华微茸,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良法诉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良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良法负担。审 判 长 徐 力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人民陪审员 项万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文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