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河间市公安局、刘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公安局,刘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公安局,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李书信,局长。被执行人刘彪,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公安局与被执行人刘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