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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土友、唐私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土友,唐私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土友,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蔡智敏,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系蔡土友的儿子。委托代理人:张根宗,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系蔡土友的同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私英,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学松,广东新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土友与被上诉人唐私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18元,上诉人蔡土友已交纳,可以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卢永坚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禹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