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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李全民、李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李全民,李冬梅,赵建文,滕光莲,新疆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宋炜,韩梅,邱志江,刘建萍,王梦华,王军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240号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被告:李全民,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冬梅,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赵建文,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被告:滕光莲,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被告:新疆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宋炜,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韩梅,女,1969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邱志江,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于田街13号1号楼。被告:刘建萍,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王梦华,女,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王军瑞,男,194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民、李冬梅、赵建文、滕光莲、新疆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宋炜、韩梅、邱志江、刘建萍、王梦华、王军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秀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