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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刘一鸣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刘一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督8号申请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26号。法定代表人:付永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一鸣,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一鸣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7日发出(2017)新0106民督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一鸣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20日,我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前往被申请人刘一鸣的家庭住址进行送达,刘一鸣家中无人,未能直接送达,后经我院多方查找均无法确认被申请人刘一鸣的直接送达地址,现已经过三十日,仍不能将支付令直接送达至被申请人刘一鸣本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新0106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48.8元,由申请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