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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恢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程小侠与姚彩红、樊树礼、肖恩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侠,姚彩红,樊树礼,肖恩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304号申请执行人程小侠,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姚彩红,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樊树礼,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肖恩粮,男,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姚彩红、樊树礼、肖恩粮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程小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0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彩红、樊树礼、肖恩粮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彩红、樊树礼、肖恩粮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依约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