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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锡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张锡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苏061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祖荣,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锡玉(又名张夕玉),男,194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锡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