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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25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07974223M。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三十号(黄河一路与海滨三路交汇处,中国邮政储蓄集团日照分公司附近)友谊商店。法定代表人:高敦文。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山世增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人民陪审员  吕象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