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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贺邦菊、贺家海与樊心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邦菊,贺家海,樊心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贺邦菊,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贺家海,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樊心贵,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贺邦菊、贺家海与樊心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樊心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贺邦菊经济损失7034.31元,支付贺家海经济损失5427.27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