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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胡友月与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月,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448号原告:胡友月,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2252-X。法定代表人:丁思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友月与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友月于2017年8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友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友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友月承担。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