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利华、尚永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刑事通知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25刑申22号朱利华、尚永翠:你们为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案,对本院(2017)云25刑终5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1、申诉人在上访过程中,一直遵纪守法,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规定,原判决把申诉人正常的行为以“无事生非”,来打击、把申诉人为了寻求公平正义的信访目的和动机认定为犯罪并刑罚实属枉法。2、其余申诉理由同原审时的辩护意见和律师的辩护意见一致。3、请求撤销原判决并改判申诉人无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公民有信访的权利,但信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在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均应受到追究。本案中,二申诉人提出的信访诉求已被依法答复后,因不服答复,便以法院判处的案件不公正,是冤案,因案件的错判导致其家庭困难为由,不断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泸西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申诉人信访反映问题涉及的法律、政策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和疏导,并对二申诉人的生活给予了帮助,但二申诉人为制造社会影响,实现不合理的诉求,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在国家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期间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多次受到公安机关训诫和行政拘留。二申诉人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二申诉人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正确。申诉人申诉称“其在上访过程中,一直遵纪守法,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决把其正常的行为以无事生非来打击、把其为了寻求公平正义的信访目的和动机认定为犯罪并刑罚实属枉法;请求撤销原判决并改判其无罪等申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的规定不符,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和支持。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