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1001杜XX与刘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XX,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XX,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杜万华,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刘国庆,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杜XX与被执行人刘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92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XX借款2750元及违约金(以275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刘国庆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不动产管理机构,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