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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远方、孙廷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远方,孙廷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民特14号申请人:孙远方,女,200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申请人:孙廷宇,男,200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法定代理人:单梅英(系孙远方、孙廷宇祖母),女,1953年9月1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申请人孙远方、孙廷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远方、孙廷宇称,被申请人王春艳是申请人孙远方、孙廷宇的母亲。二申请人的父亲孙坤于2008年9月9日因车祸死亡,被申请人王春艳因悲伤过度,精神失常,自2008年9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经失踪8年。所以,二申请人要求宣告王春艳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春艳,女,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郸城县××程××行政村孙庄,身份证号码:,系二申请人母亲。二申请人的父亲孙坤于2008年9月9日因车祸死亡,被申请人王春艳自孙坤死亡后,精神失常,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经失踪8年。二申请人申请宣告王春艳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王春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春艳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郸城县白马镇程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两份证明、郸城县公安局白马派出所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以及单梅英调查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春艳下落不明已经超过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春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文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