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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肖立新财产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181号之二被执行人:肖立新,男,1967年9月19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2013)大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决对肖立新处罚金50万元。2017年2月20日,本院将肖立新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2017年3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肖立新财产刑一案中,2017年3月10日,本院决定向肖立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肖立新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3月和2018年6月,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查询被执行人肖立新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肖立新名下有存款8414.77元,有×××别克牌车辆一辆。2018年1月16日,本院委托辽宁省宽甸县人民法院查询肖立新名下房屋情况。2018年7月22日,本院委托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肖立新名下不动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生活居住、劳动就业、债权及收入情况。2018年1月16日,本院委托辽宁省宽甸县人民法院扣划肖立新银行存款8414.77元,并已上缴国库。2018年7月5日,本院已委托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肖立新名下×××别克牌车辆一辆在车辆登记机关予以查封。本院已向肖立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失信被执行人。本院传唤肖立新,其未到庭。本院已决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本案肖立新尚未缴纳罚金为491585.23元。本院认为,对肖立新名下存款8414.77元已扣划并上缴国库。对肖立新名下×××别克牌车辆一辆在车辆登记机关予以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本院依法查询肖立新财产状况,再未发现肖立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肖立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张建文执行员  杨东辉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汝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