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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东旺诉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098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原告高东旺与被告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8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五行“940元”补正为“1880元”、“470元”补正为“940元”。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俊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