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东旺诉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098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原告高东旺与被告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8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五行“940元”补正为“1880元”、“470元”补正为“940元”。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俊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