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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鄂前旗支行与呼日查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前旗支行,呼日查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前旗支行。被执行人:呼日查毕力格,男,蒙古族,52岁。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3执1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呼日查毕力格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呼日查毕力格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石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