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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谈银泉与阮纪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银泉,阮纪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08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080号申请执行人谈银泉,男,195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阮纪仁,男,195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原告谈银泉诉被告阮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0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谈银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阮纪仁归还借款11.5万元及利息11,446.44元(暂算至2017年5月1日),并承担诉讼费6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阮纪仁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5月11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阮纪仁名下牌号沪COXX**汽车一辆;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谈银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0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登记;本院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谈银泉与被执行人阮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管忠辉执行员  潘建华执行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婷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