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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邓永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邓永杰,雅安市翔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87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齐凌,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美玲,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永杰,男,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被告:雅安市翔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范刘军。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永杰、雅安市翔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已到期本金49716.59元,未到期本金150283.41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71.68元(已到期本金10%的当月违约金);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2485.83元,按已到期本金49716.59元的日千分之一从2017年4月28日计算至2017年6月17日;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但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诉讼费用和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215457.5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垫付宝用户,2017年3月5日被告于壹号车网商户雅安市翔达物流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购车消费100000元;2017年3月5日被告于壹号车网商户雅安市翔达物流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购车消费100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金额垫付至售车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约定每个月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致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范刘军、雅安市翔达物流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20日签订《卡车分期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该协议写明甲方为: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为:雅安市翔达物流有限公司;丙方为邓永杰。且该协议中第七条争议解决中注明:“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本案应当由甲方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即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