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颖与田德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金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田德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金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李颖,女,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田德智,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街。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号1-2层。负责人:腾连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金丽,女,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负责人:王永久,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颖与被执行人田德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金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3745.9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21301,15元、护理费500元、案件受理费232元、鉴定费1510元、执行费298元,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