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民终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斯登道尔吉与王毕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斯登道尔吉,王毕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斯登道尔吉,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热米德,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毕利,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滕布拉格,男,1972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诉人斯登道尔吉因与被上诉人王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斯登道尔吉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斯登道尔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斯登道尔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83元,减半收取1441.5元,由上诉人斯登道尔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哈 斯审判员 脑敏达来审判员 斯庆图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达 尼 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