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薛丰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薛丰旭,刘会荣,薛崇业,张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增礼,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铭勇,系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丰旭,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会荣,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薛崇业,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芹兰,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薛丰旭、刘会荣、薛崇业、张芹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0)黄商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1351.00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黄商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隆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