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阙礼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137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真茂,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阙礼芳,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刘真茂,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刘天格与刘真茂、阙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由刘真茂、阙礼芳负担1590元,由刘真茂、阙礼芳承担。因刘真茂、阙礼芳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交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真茂、阙礼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真茂、阙礼芳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庄兴煊申请强制执行刘真茂、阙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