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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利利与孙春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利,孙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448号申请人:赵利利,女,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新兴区华盛煤矿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光村。被执行人:孙春富,男,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东风煤矿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光村。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02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