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曾旭红与曹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旭红,曹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曾旭红,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曹燕,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曾旭红申请执行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58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燕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旭红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1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