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伍孝载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基础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孝载,邵阳市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伍孝载,男。被执行人邵阳市基础工程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双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市基础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阳市基础工程公司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基础工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