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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卫平与被申请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津物流公司)、四川汇津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李成功、李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卫平,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汇津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李成功,李小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166号申请人:闫卫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红,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法定代表人:李小英,职务不祥。被申请人:四川汇津仓储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法定代表人:李小英,职务不祥。被申请人: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小英,职务不祥。被申请人:李成功。被申请人:李小英。申请人闫卫平与被申请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津物流公司)、四川汇津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李成功、李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闫卫平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汇津物流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商铺、被申请人汇津物流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新津县商铺、被申请人汇津物流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新津县商铺、被申请人汇津物流公司对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土地享有的使用权、被申请人汇津物流公司对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汇津物流公司对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享有的使用权、被申请人李小英名下某公司价值92000000元的股权,上述财产在140064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商铺;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商铺;三、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商铺;四、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享有的使用权;五、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享有的使用权;六、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享有的使用权;七、冻结被申请人李小英名下某公司价值92000000元的股权。以上请求保全数额14006400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文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