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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197号原告:高某,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胡某,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