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197号原告:高某,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胡某,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