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樊东凤与成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东凤,成文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799号原告:樊东凤,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成文科,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东凤与被告成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东凤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维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