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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樊东凤与成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东凤,成文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799号原告:樊东凤,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成文科,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东凤与被告成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东凤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维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