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良柱、黄贤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良柱,黄贤俊,黄青松,张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682号申请执行人:蔡良柱,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黄贤俊,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黄青松,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海霞,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蔡良柱与黄贤俊、黄青松、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成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