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立建、李红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建,李红霞,李梓菲,李梓欣,石家庄市栾城区郄马镇东羊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建,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李红霞,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李梓菲,女,199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李梓欣,女,199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郄马镇东羊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东羊市村。法定代表人:李军廷,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执行请人李立建、李红霞、李梓菲、李梓欣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郄马镇东羊市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9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郄马镇东羊市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郄马镇东羊市村民委员会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郄马镇东羊市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3994.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郄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