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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锡明、梁锡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明,梁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陈锡明,男,196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沈丰秋,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锡忠,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申请执行人陈锡明与被执行人梁锡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0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145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108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