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锡明、梁锡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明,梁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陈锡明,男,196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沈丰秋,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锡忠,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申请执行人陈锡明与被执行人梁锡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0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145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108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