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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国富与苏州舒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国诚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富,苏州舒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国诚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5号原告:梁国富,男,1961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然翔,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翰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舒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02295289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192号。法定代表人:费磊。被告:江苏国诚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00000291753,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学田北苑附9幢店面一层。法定代表人:张辉辉。原告梁国富诉被告苏州舒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国诚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苏州舒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国诚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应交案件受理费为2581元,因本案立案时仅向原告收取1290元案件受理费,故本院向原告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1290元及交纳副本公告费300元的通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0元,由原告梁国富负担。审 判 长  孙晓芳代理审判员  谢淑敏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司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