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菏泽润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士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润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士立,张哲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菏泽润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东路1283号。法定代表人:赵新民经理被执行人王士立,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现住同上。被执行人张哲科,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菏开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恢复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张哲科履行了法定义务。被执行人王士立至今没有履行,本院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91执恢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