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钟山西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21474135-7。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申阳,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郑洪美,女,1981年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洪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洪美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执27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郑洪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