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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18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道义与被执行人新野县宏利源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道义,新野县宏利源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828-2号申请执行人吴道义。被执行人新野县宏利源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道义与被执行人新野县宏利源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豫1303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内容为(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在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予以查封,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该案暂缓执行申请,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