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3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徐道伍与朱有良、钱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伍,朱有良,钱祥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付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343号之一原告:徐道伍,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王黎,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津龙,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有良,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钱祥龙,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代表人:胡书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付尧,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258号。代表人:王进,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道伍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有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道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伍撤回对被告朱有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杜厚胜人民陪审员 周玉彪人民陪审员 王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许加强书 记 员 颜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