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银英、严红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银英,严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银英,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严红亮,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银英与被执行人严红亮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4民督3号支付令确定,被执行人严红亮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何银英人民币99000元,承担诉讼费2276元及执行费1385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严红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严红亮至今分文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严红亮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严红亮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严红亮在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有住房公积金存款,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划拨被执行人严红亮公积金余款30208.68元。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何银英到庭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严红亮的财产调查情况及已争取的其他机关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何银英在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严红亮新的财产线索,到期本院将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何银英表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赖月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曾宪章书 记 员 李兴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